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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判定受贿罪既遂,重点要考察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核心是对财物形成实际控制。
(二)理解“实际控制”很关键,不能仅局限于物理上的占有使用,只要财物在其可支配范围就行。
(三)实践中,要准确判断财物是否处于受贿人支配下,若受贿人能决定财物处置,即便未实际接触,也构成既遂。
(四)若只是口头承诺办事,没实际收受财物,不能认定为既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025-03-29 06:0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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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既遂判定,重点看受贿人有无实际控制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请托人办事,收下财物并能实际控制,就构成既遂。
我曾接触类似案件例子,深刻体会到这一点。
2.实际控制不意味着要亲自占有、使用财物,在其可支配范围就行。像指定放置地点,能决定处置,就算实际控制。
哪怕没享用财物,既遂认定也不受影响。
3.只是承诺办事,却没实际收到财物,不构成既遂。
2025-03-29 05:3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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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受贿罪既遂判定关键在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实际控制不要求物理占有或使用。
法律解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形成实际控制,就构成受贿罪既遂。“实际控制”强调财物处于受贿人支配范围,像受贿人指定财物放置地点,能决定处置方式,即便未实际触碰,也视为实际控制。而且,既遂认定不受受贿人有无实际享用财物影响。相反,只是承诺办事却没实际收受财物,不构成既遂。这一判定标准清晰明确了受贿罪既遂的界限,维护法律的严谨与公平。如果大家对受贿罪既遂的判定还有其他疑问,或者在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9 04:2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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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判定关键在于受贿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这一观点合理。实际控制突破了传统物理占有使用的局限,符合司法实践需求与受贿罪本质特征。
为准确认定受贿罪既遂,可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支配范围”标准。进一步细化财物处于受贿人何种程度支配范围可认定实际控制,比如规定特定场所界定、行为暗示等具体情形。
2.规范证据收集。侦查机关注重收集能证明受贿人对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据,如指示交付财物地点的记录、涉及财物处置的沟通信息等。
3.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通过案件例子指导制度等,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认定受贿罪既遂时,对实际控制标准把握一致,维护司法公平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025-03-29 03:5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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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贿罪既遂判定聚焦于受贿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达到实际控制状态,便构成既遂。
(2)实际控制不等同于物理占有或使用,财物在其可支配范围就行。像指定财物放置地点,能决定处置方式,即便未触碰,也是实际控制。
(3)既遂认定不受受贿人是否实际享用财物影响。哪怕后面未动用该财物,既遂事实依然成立。
(4)仅有办事承诺,未实际收受财物,不构成既遂。
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要警惕,勿因一念之差触碰法律红线。一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实际控制,就可能面临受贿罪既遂指控。若有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2025-03-29 02:22: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