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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采矿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书写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张** 青海-玉树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3.09 17:31:13 312人阅读

朋友最近要进行工程的施工,想请问律师井下采矿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书写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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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合 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住址: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住址: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     ,进行经营的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
1、乙方承包甲方的经营资产为:                                                                   。
2、以上经营资产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承包经营权。
二、承包期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风险金、管理费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交纳承包风险金人民币      元。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承包风险金由甲方全额归还乙方。乙方应当在承包期内的每月一日(或每季度的第一天)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元。
四、承包收益分配承包期内,乙方在向甲方交纳全部管理费后,盈亏自负。
五、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在约定时间收取乙方的管理费;
2、监督乙方经营使用甲方资产的情况;
3、保证资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向乙方提供承包经营的宽松环境;
4、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品牌、商标;
5、承担房租、工商管理费、税费、承包资产维修、更新费用;
6、承担本合同生效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7、在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乙方承包的资产,不得充许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8、不得随意中止、终止、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享有承包经营收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
2、定期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3、合法从事承包经营;
4、承担承包经营中产生的员工工资、水电费、与承包经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除前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之外的所有费用;
5、在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承包资产,不得充许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6、合理使用甲方资产,保护甲方资产不受损害;
7、制定具体制度,施行合理措施,保证承包经营安全;
8、合理合法使用甲方品牌、商标;
9、不得随意中止、终止、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甲方可以从乙方承包风险金中优先扣除,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补足承包风险金;如果造成对方重大损失,则按照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七、合同解除、续展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方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八、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甲方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8-03-09 17:33:13 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
基于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
工程质量是承、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这根主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参照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张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确立的原则是施工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
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确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平衡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避免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扩大诉讼成本。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1]
(三)按照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相反,发包人是否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发包人理所当然也应享有此权利。二是从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文义内容来看,并没有排斥、否定发包人的适用问题。
(四)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
(五)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可能也存在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而不愿意变更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当事人不得基于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是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合同为有效。当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七)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三无”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
什么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所谓“三无”工程,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对于这样的工程,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正式公布的法释[2004]14号未作明确规定。认为合同应当有效的理由是:房屋建设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规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其私法行为效力不受违反公法影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应认定无效。一是2002年8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二是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具体体现在:
①违法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
②《城乡规划法》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强制的规定,是有关合同效力性的规定。三是国家对违法建筑持否定性评价,是因为违法建筑损害了国家利益,规避了国家对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系列行为的监管,使得违法建筑在现行体制以外生存,直接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违法建筑直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在当事人私权范畴内就能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当旗帜鲜明地认定就违法建筑订立的合同无效。[2]四是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必然受建设审批手续的影响。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转、投资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国家对建设工程从建设审批手续上必须作出严格规定和要求,否则有损公共利益。五是由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也就无法申领到相关权属证书。故该类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违法建筑或“三无”工程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这样的建设工程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均应立即拆除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损失,是发包人的过错,发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承包人的施工中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是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发包人材料费等实际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支付了工程价款后,如何解决工程质量的保修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这也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对此,《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在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方面,对该项制度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修期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再存在,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约定的保修责任,是不是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呢?显然不是。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解决这个问题后,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为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若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不能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来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也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语境是合同有效为前提。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合同法》该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通过,始终是法定抵押权。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既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即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作为约定主债权的担保物权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亦当然无效。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该规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制度。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十)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转化。
根据法释[2004]14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下列几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而法释[2004]14号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根据法释[2004]14号规定合同效力可以转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而签订的合同”这一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转化的时间点上应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才能发生合同效力的转化。

1 采矿承包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为了使甲、乙双方经济利益有所保障,甲方将金滩子矿区采矿任务以大包形式承包给乙方,乙方愿意诚恳接受,为确保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任何一方都不能违约,特制定本合同,如以下事项:
一、甲方义务:
1、乙方在采矿石时,甲方供给乙方(空压机、风钻、发电机组、卷扬机各壹台)。风管、电线、钢丝绳生产工具一次性配给,待撤矿时完好交回。
2、甲方所配给的设备及工具乙方正常生产后所用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但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要对甲方的机械设备按期保养,如有损坏,乙方修理,材料费自负。
2、乙方要对自己采出的矿石负责,矿石内的废料不能超出15%比例。否则按废矿处理,损失自负。
3、乙方采矿时,对矿壁、巷道、矿柱按要求采,决不能乱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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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方面要负主要责任。
4、乙方在井下采矿或打巷道时,都要按照甲方要求指挥去打,要起到“安全生产”的原则性。
5、乙方在采矿时每天生产进度,采矿石不低于3-4方,打井尺不得低于1—1.5米,否则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6、乙方要管理好自己的员工,决不能在矿堆或井下捡矿石,违者罚款1000元,从乙方总劳务费中扣除。
7、乙方不得私自储存矿石,或拉运销售矿石,违者按矿石价值处罚5—10倍,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8、在本矿区内,不得打架、斗殴和偷盗行为,甲方指令不听者,可以终止合同,和移交司法部门。
三、采矿计价金额:
1、乙方所在30公分以上采矿石每方计价元,30公分矿石以下打巷道每米计价 元,包括采矿石所使用的材料费及生活费。
2、甲方所指配给乙方临工时,每个工日每天元计价。
3、矿石在30公分以下打巷道,矿石不计价,但要捡出矿石,不能混掺,违者一次罚款500元。
4、乙方在甲方所指打巷道时——到达指定方位为止,每米巷道 元,遇到多厚的矿石都不计价,但矿石必须由甲方拉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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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方式:
1、乙方将带来采矿的员工一律入保,但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入保金,双方不得违约。
2、乙方要安制好带来入保员工,人保后不得随便更换。若要更换所投保人员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发生伤亡之事均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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