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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现在已经很公司提出书面离职将近一个月了,但是我目前还有900个加班小时,公司不给于加班费,叫我调休900个小时,调休完了再办离职,这样合理吗?
这不合理。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不能强制调休。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这样肯定不合理的,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你好,你好,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吧
你好 具体情况了解了解!
您好,,,,,,,,,,,
您好,方便电话联系吗
有关加班费科目问题,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例如:小王每月工资为150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计算日工资为:1500÷21.75=68.97元,小时工资为:68.97÷8=8.62元那么小王在周一至周五加班可得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150%小王在周六日的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200%在法定假日,如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端午、清明时,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300%,如果小王有应休未休的年假,在年假时工作,也按法定假日一样按3倍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所以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制造费用(工人)贷: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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