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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何时进行

王* 四川-德阳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3.18 15:05:17 306人阅读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何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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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二)受胁迫方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以及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还有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需留意撤销权的行使,避免超过期限导致权利丧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5-03-18 20:2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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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销权行使时间分不同情况。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90天内可行使。
  2.  受胁迫方,从胁迫行为结束日起1年内能行使。
  3.  若当事人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在90天内,受胁迫方在1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消灭。
  4.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同样消灭。要在法定时间行使,不然权利就没了。

2025-03-18 19: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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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撤销权行使需留意法定除斥期间,要在对应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丧失。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撤销权行使时间因情形不同而有差异。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方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或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而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同样会导致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固定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等规定的,一旦错过,权利就没了。所以大家在遇到相关情况时,一定要牢记这些时间节点,及时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如果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8 18:1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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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销权行使时间因情形不同而有别,且有严格的法定除斥期间限制,一旦超出,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方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他情况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消灭。
2. 解决措施与建议:
    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撤销权相关规定。
    当可能存在撤销事由时,及时关注时间节点,做好记录。
    若自身无法判断或处理,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2025-03-18 16:3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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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有明确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这是因为重大误解往往是当事人对行为存在错误认知,九十日的期限能促使其及时纠正错误。
(2)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情况下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胁迫行为终止后给予一年时间行使撤销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3)若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在九十日内未行使,或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并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消灭。

提醒:
行使撤销权务必严格遵守法定除斥期间,一旦错过,撤销权将丧失。不同情形下撤销权行使期限不同,建议及时咨询分析,避免权益受损。

2025-03-18 16:32:2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当事人应当怎么行使合同可撤销权问题解答如下,在实践中,合同撤销权,通常发生在可撤销合同中。那么,根据我国规定,当事人应当如何行使可撤销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就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和行驶方式等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二、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三、行使撤销权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销后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共同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措施:1、返还财产。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2、折价补偿。是指当事人对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您好,关于当事人应当该怎么行使合同可撤销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实践中,合同撤销权,通常发生在可撤销合同中。那么,根据我国规定,当事人应当如何行使可撤销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就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和行驶方式等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二、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三、行使撤销权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销后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共同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措施:1、返还财产。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2、折价补偿。是指当事人对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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