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评估高管是否掌握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若掌握,为保护自身商业利益,可主动与高管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
(二)签订协议书时,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范围(不得到有竞争关系单位任职或自行经营同类业务),同时要确定给予高管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若单位认为无需对高管进行竞业限制,可不与高管签订该协议书,此时高管无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 高管离职不一定要签竞业限制协议。法律规定,单位能和像高管这类有保密义务的人约定相关条款。若单位觉得高管掌握重要商业信息,为护自身利益,可协商签订。
2. 签了协议后,高管两年内不能去竞争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经营同类业务。同时,单位要按月给补偿。
3. 没签协议,高管就无竞业限制义务。签不签由单位意愿和双方协商决定。
结论:
高管离职不一定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签与不签取决于单位意愿和双方协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能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当单位觉得高管掌握商业秘密等关键信息,为维护自身商业利益,可和高管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协议后,高管在不超两年的竞业限制期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也不能自行经营同类业务,单位则需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若未签订,高管就没有竞业限制义务。在实际情况中,竞业限制问题较为复杂,不同案件例子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方式。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高管离职不一定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能和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若单位觉得高管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等信息,为维护自身商业利益,可与高管协商签订该协议。
若签订协议,高管在不超两年的竞业限制期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也不能自行经营同类业务,单位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未签订,高管则无此限制义务。因此,是否签订由单位意愿和双方协商决定。
建议如下:
1. 单位评估高管掌握信息的保密价值,判断是否需签订协议。
2. 若决定签订,与高管友好协商补偿等条款。
3. 未签协议的情况下,也可通过保密协议等保障商业秘密。
法律分析:
(1)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高管等有保密义务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权利。当单位觉得高管掌握重要商业秘密,为维护自身商业利益,可和高管协商签订该协议。
(2)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高管在不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也不能自行开展同类业务,但单位需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3)若用人单位未与高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高管则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其职业选择不受此协议约束。总之,签与不签由单位意愿和双方协商决定。
提醒:
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权衡利弊。高管若面临签订,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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