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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受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算的

张** 重庆-永川区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3.09 10:27:17 496人阅读

临时工受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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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这一概念确实已不合时宜,如今所有受雇人员统称劳动者。劳动者工作中受伤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首先是工伤认定环节,劳动者一旦因工作受伤,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后面获得赔偿的基础。

接着是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工伤后,要进行此项鉴定以明确伤残等级。

赔偿方面:
1. 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报销,涵盖诊疗、药费等各项。
2.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发放,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维持不变。
3. 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者,按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
4. 伤残津贴依据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相应比重支付。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具体数额。
6.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赔偿依实际核算。

2025-03-09 17:0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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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现代劳动法律体系摒弃“临时工”旧概念,统一将各类就业人员称作劳动者,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平等权益的保障。
劳动者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是关键第一步,只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面权益才有保障。
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伤残等级,为确定赔偿金额提供依据。
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确保劳动者不因救治费用担忧,全力投入康复。
停工留薪期工资照发,维持劳动者受伤期间生活水准,保障其基本生活。
生活不能自理者的护理费按级别支付,体现对特殊情况劳动者的关怀。
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伤残等级给予补偿,是对劳动者身体损伤的经济弥补。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劳动者后面生活和就业提供一定支持 。

提醒:
劳动者工作受伤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注意各项赔偿项目的申请条件和时效 。  

2025-03-09 15:0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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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若怀疑自己工作受伤属于工伤,要尽快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注意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等,避免错过认定时效。

(二)在认定为工伤后,及时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这是后面获得合理赔偿的关键步骤。

(三)在涉及赔偿时,要明确各项赔偿项目的标准。比如医疗费用保护好所有票据实报实销;停工留薪期要清楚自己应得的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25-03-09 13:2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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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临时工”说法早已过时,现在都叫劳动者。

劳动者工作受伤,得先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看是否属于工伤。认定完工伤,接着做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伤残等级。

赔偿方面:
医疗费用实报实销,涵盖诊疗、药费等。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正常出勤月工资发,待遇不变。
生活不能自理的,按护理级别给护理费。
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本人工资比重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伤残等级定金额。
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按省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依实际核算 。

2025-03-09 11:2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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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如今没有“临时工”概念,统称劳动者。劳动者因工受伤,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获赔。
法律解析: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临时工”的说法已被摒弃,所有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人员均属于劳动者范畴。劳动者工作中受伤,这涉及工伤保险权益保障。首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情形。认定为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此来划分伤残等级。
赔偿方面,各项费用都有明确规定。医疗费用实报实销,保障治疗支出;停工留薪期工资确保受伤期间收入稳定;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依伤残等级支付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都为劳动者提供相应补偿。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具体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核算。
如果大家在工作中遇到类似工伤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9 10:42:4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临时工受伤雇用公司是需要赔偿医疗费用的。一般临时工与用工者在法律性质上建立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按劳动法规定,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没有正式与临时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临时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工作任务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相关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是否完工,既不影响工伤认定,也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外,根据《意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可见,你丈夫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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