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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案二审需要诉讼费吗

刘** 上海-长宁区 财产侵权咨询 2025.03.01 14:13:51 458人阅读

财产损害赔偿二审需要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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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二审诉讼费缴纳有着明确规则,以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来确定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以及合理分担司法资源成本。
(2)预交主体明确为上诉人。若双方都上诉,都得预交。这一规定确保双方在行使上诉权利时,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
(3)未在规定期限足额预交二审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这是对上诉人缴费责任的严格约束,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4)最终诉讼费承担依据判决结果。上诉人胜诉由被上诉人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则按责任大小分担,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提醒:
上诉时务必准确计算并及时足额预交二审诉讼费。若对诉讼费承担等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  

2025-03-01 20: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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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案二审得交诉讼费。按规定,上诉要依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受理费。

   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向法院提前缴纳。双方都上诉的话,都得预交。要是上诉方没在规定时间交够钱,法院当自动撤诉处理。

   最终诉讼费承担由法院依二审判决定。上诉人赢了,被上诉人承担;双方部分胜诉败诉,法院按责任大小分担。

2025-03-01 19:3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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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财产损害赔偿案二审需缴纳诉讼费,由上诉人预交,最终承担依判决结果而定。
法律解析:
在财产损害赔偿案进入二审阶段时,按照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要依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方有义务向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要是双方都提起上诉,那么双方都作为上诉人,都得预交。要是上诉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预交,法院会按自动撤回上诉来处理。而二审诉讼费最终由谁承担,是由法院依据二审判决结果来确定的。要是上诉人胜诉,二审诉讼费就由被上诉人承担;要是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各方责任大小合理分担。如果大家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二审诉讼费方面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03-01 18:4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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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上诉请求数额,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准确计算需预交的二审诉讼费金额,避免计算失误。

(二)准备好足额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防止因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若双方都上诉,各自都要积极履行预交诉讼费义务,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人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25-03-01 16:5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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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案二审确实需缴纳诉讼费。这是保障司法程序正常运转、合理分配诉讼成本的必要规定。

1. 上诉方应明确需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来准确预交二审诉讼费。要及时关注规定期限,准备好相应费用,避免因逾期未交导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 若双方都上诉,都要切实履行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3. 最终诉讼费承担由法院依二审判决结果而定。上诉方胜诉时不必担心,被上诉人会承担;若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各方则按责任大小分担。如此规定能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使上诉权,同时确保诉讼费分担公平合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2025-03-01 15:08:5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二审是否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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