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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岁因工伤导致死亡,这个赔偿问题怎么解决
71 岁一般不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但可按人身损害赔偿主张。先与责任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具体赔偿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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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话,按照工亡补偿金进行赔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裣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有用人单位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亡,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丧葬费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没有用人单位的,按当地见义勇为办法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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