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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辈留下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杨* 辽宁-沈阳 宅基地咨询 2024.12.25 05:13:46 446人阅读

老一辈留下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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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宅基地的确权有着明确的条件要求。倘若宅基地上有合法建造的房屋,并且房屋的产权清晰明了,通常情况下就能够进行确权。
从具体的程序层面来看,这一过程需由宅基地的使用人向所在的村集体递交确权申请。同时,要提交诸如宅基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像那些古老的地契以及相关的协议等,还要附上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村集体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的审核。审核通过后,便将相关材料上报给乡镇土地管理部门。
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会亲自到实地进行勘查,仔细查看宅基地的范围以及界址等情况,确认其是否与申报的材料相吻合。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争议,比如邻里之间对宅基地的界限存在不同看法,那就必须先把争议解决好。只有在审核顺利通过且没有任何争议的前提下,才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相关的证书,以此来正式确定宅基地的权属。

2024-12-25 08: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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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需满足一定条件。倘若宅基地上有合法建造的房屋,并且房屋产权清晰明了,通常就可以进行确权。
在程序方面,宅基地使用人需向所在村集体提出确权申请,同时提交诸如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像老地契、相关协议等)以及身份证明等材料。村集体先进行初步审核,之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至乡镇土地管理部门。
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会开展实地勘查工作,查验宅基地的范围以及界址等是否与申报材料相契合。要是存在争议,比如邻里之间对宅基地界限有分歧,就必须先把争议解决好。只有在审核通过且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相关证书。

2024-12-25 08:4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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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宅基地的确权,那可是得符合一些特定条件的。要是宅基地上有合法建造起来的房屋,并且这房屋的产权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通常就可以进行确权。
从程序方面来讲,得由宅基地的使用人向所在的村集体提交确权申请,得把像宅基地权属来源的证明(就像是老的地契,还有相关的协议之类的),还有身份证明等这些材料都准备好交上去。村集体先进行一个初步的审核,审核完了之后就会把相关材料上报给乡镇的土地管理部门。
乡镇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到实地去进行勘查,仔细查看宅基地的范围到底有多大,界址到底在哪里,看看这些和申报的材料是不是相符的。要是这里面出现了争议,比如说邻居之间对宅基地的界限有不同的看法,那可就得先把这个争议给解决。只有在审核通过了,并且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才会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确权登记,然后颁发相关的证书。这一系列的步骤,都是为了让宅基地的确权工作能够合法、有序地进行下去,保障的合法权益。

2024-12-25 07: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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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宅基地确权的事儿。你看,就好比说有个员工,他在农村有块宅基地,上面还盖了一栋超漂亮的小房子,那房子的产权那叫一个明晰,就跟他自家孩子似的,明明白白的。
这确权的程序,就像是员工要给自家宅基地办个“身份证”。他得赶紧向所在的村集体提交申请,就跟给领导打报告一样,得把老的地契、相关协议这些能证明宅基地权属的材料都交上去,就跟把自己的家底都掏出来给看一样。村集体,就跟个大管家似的,先初步审核一下,觉得没啥问题了,就赶紧上报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这个“大衙门”里。
乡镇土地管理部门那可是个厉害的角色,他们会亲自跑到宅基地那块地上去实地勘查,就跟警察破案似的,得看看宅基地的范围、界址到底跟申报材料上写的一不一样。要是遇到邻里之间为了宅基地界限闹矛盾,就跟两个员工吵起来了一样,那可就得先把这争议给解决,不然这确权可没法进行。只有在审核通过了,也没啥争议了,他们才会依法给这块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然后颁发那个超级重要的证书,就跟给员工发个荣誉证书似的,那可是相当有分量!

2024-12-25 05:36:36 回复

对于祖辈留下的农村宅基地有继承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继承。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村民依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与房屋不分离,村民可以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只是因房屋继承后而一并转移给继承人的。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则只能使用该房屋和加以必要的维护,如果房屋一经拆除,即失去了重新建造的权利,只能将多占的这一份宅基地退还村里。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针对继承来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如果是自己家想把房子拆了重新建造,就不用受到这个规定的限制。因此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1.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2.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3.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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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6 16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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