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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包括哪些类型

黄* 上海-金山区 劳动合同咨询 2024.11.15 13:41:20 309人阅读

劳动合同纠纷包括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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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涵盖了如下种类:首先是尚未签署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相关争议;其次,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涉及到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以及工作环境等各个方面的纠葛;再者,当出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撤销的情况时,往往会牵涉到经济补偿及赔偿金方面的纷争;最后,还有可能发生与竞争禁止和保密协议相关的纠纷。综上所述,这些争议普遍地围绕着劳动合同从订立、履行、变更、结束以及延续等全过程。

2024-11-15 15: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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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纠纷其实还是挺多的,比如说咱们没签过劳动合同怎么办?还有就是在干活期间,咱们工资怎么发的,工时多长,工作环境怎么样等等这些问题也都常常导致出现矛盾。再者就是等到劳动合同结束或者不干了的那时候,钱是不是得给我们,具体有多少等等,这也都是可能会引起争执的地方。当然了,它们并不限于以上这些情况,还包括如果因为竞争关系我们要遵守某些规定,比如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之类的,那也可能引出不少事情来。说白了,无论是刚刚开始签劳动合同还是在执行中遇到麻烦,或者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想要改变合同内容,以及最后是不是真的想不干了,这些全都会成为引发矛盾和争议的导火索。

2024-11-15 15:0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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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你知道劳动合同的纠纷都有哪些吗?其实,主要就是这四类:第一个就是没有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第二个是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比如工资怎么发工作时间多长工作环境怎么样等等这些问题引发的纠纷;第三个就是劳动合同结束或者说不干了的时候,涉及到的经济补偿赔偿金之类的纠纷;最后一个就是关于职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争议。简单点来说,就是围绕着我们平时说的签合同、干活儿、改变条款、不干了以及合同结束等各个环节出现的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24-11-15 14:05:0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物业纠纷类型有哪些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方式解决纠纷。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等。物业管理纠纷成因造成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很多,例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已制定的有关法规可操作性差,未能合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政府对其派出机构(如居委会)针对物业管理的责任和权限没能准确界定。从法律角度分析,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1、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使该行来年于比较被动的局面。有少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素质不高,缺乏现代化物业管理技能,日常工作中不能按合同、制度办事,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使一些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激化。2、物业管理工作作为一种商品消费观尚未完全确立,虽部分业主已感受到了物业管理新体制的优越性,但也有部分业主还未真正理解物业管理,造成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绝对服务和无限责任意识的扩张。有部分业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济义务、应由政府承担的治安职能、应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都归结为物业管理责任。3、现行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及配套文件尚不健全。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设计上存在局限性,使业主大会的运作出协调成本高,沟通过程难的缺陷,由于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民主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4、开发遗留问题造成众多物业管理纠纷。目前物业管理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所引起,主要表现在:规划变更引起居住环境的改变;开发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管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权属不明,如地下车库、物管用房等,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后,问题甩给了物管公司,从而造成了物管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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