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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凡已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买卖双方于预售阶段所签订之房屋预售契约皆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发展商在此过程中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其与买方所签署之认购协议将被视作无效。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发展商能在买方提起诉讼前已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此项认购协议即可被判定为有效。
再者,不论卖方或买方均须具备必需的书写能力,其在合同中所表达的意愿亦应出自自愿并真实无误。
最后,合同条款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同时满足法定的格式规范。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4-10-12 14:5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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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凡已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卖双方经协商所签署的预售房屋合同时具备合法性与有效性的;
然而,若在销售环节中开发商仍未取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此类情况下其与购房者所签署的认购书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在此种状况下,如果开发商能在购房者提起诉讼前成功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份认购书便可以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均须具备基本的书写能力,其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亦应出自于自愿且真实的意愿。
最后,合同条款内容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满足法定的格式规范要求。
2024-10-12 14:5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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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房地产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凡已获得政府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买卖双方所缔结的房屋预售合同,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文书;
然而,若开发企业在楼盘销售环节之中仍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其与购房人所签订的认购书将被视为废纸一张。然在此种极端情形之下,倘若开发商能在购房者发起诉讼前成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份早先签署的认购书便被赋予了法律约束力。
另外,双方当事人包括卖方以及买方在内均须具备基本的书写技能,其在合同中所表达的意愿亦应出自于自愿且真实的内心。
最后,合同条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同时还需满足法定的格式规范要求。
2024-10-12 13:08: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