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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考量行为主体在贪污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行径,是否具备贪污罪成立所必需的各个要素。
同时,我们还需深入分析行为主体的贪污行为,是否已经对社会和公众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首先,如果贪污得到的违法收入已经达到了法定标准的五千元以上;
其次,即便贪污所得的金额并未达到五千元的法定标准,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其贪污行为却具有严重性。对于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贪污行为,我们便可将其判定为贪污罪的既遂状态。
2024-08-09 13: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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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根据行为者的贪污行为是否满足贪污罪所设定的必要条件来判断其行为性质。
同时,我们还需关注行为者的贪污行为是否已经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
1.如果贪污金额实际已经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
2.或者尽管贪污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并未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但是从客观角度来看,其贪污情节较为严重。只要行为者的贪污行为符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那么我们便可将其判定为贪污罪的既遂状态。
2024-08-09 12:5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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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须审视行为人实施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之构成要件的特点。进一步观察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已经导致了客观的危害后果:
1、贪污数额实际上已经超过或等于人民币5000元。
2、贪污数额尽管实际上还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但是却存在客观上贪污情节较为严重的事实。对于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贪污行为,即可据此判断其已构成贪污罪既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24-08-09 11:01: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