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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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受贿罪的范畴主要聚焦于公共官员未经许可就非法取得他人给予的财务,并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其核心问题在于权力与金钱之间的交易。而枉法裁判罪则是专门针对司法工作者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事实真相以及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其关键在于对司法公正原则的严重侵犯。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行为模式以及犯罪目的等方面。
其中,受贿罪更加注重个人的贪污腐败行为;而枉法裁判罪则更加关注对司法公正原则的破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业解答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表现为滥用职权,使无罪者受刑事追究,有罪者受庇护;而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者都涉及滥用权力,危害社会公正。
专业解答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表现为滥用职权,使无罪者受刑事追究,有罪者受庇护;而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者都涉及滥用权力,危害社会公正。
专业解答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表现为滥用职权,使无罪者受刑事追究,有罪者受庇护;而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者都涉及滥用权力,危害社会公正。
律师解析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析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有: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 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律师解析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有: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 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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