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在劳动仲裁机构对于特定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应该以书面形式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当事人可以凭借这份通知书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劳动仲裁机关未能及时地、按照法定程序发出不予受理通知,或逾期仍未做出处理决定,那么当事人也有权就此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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