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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变更劳动合同邀约书的内容包括什么?

余* 香港-市区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1.24 06:31:18 74人阅读

朋友刚大学毕业准备工作,比较好的企业准备邀请他工作。请问变更劳动合同邀约书的内容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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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的限制、扩张或者变更,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合同不能因此成立。我国《合同法》顺应了现代立法的潮流,突破了这种僵硬的作法,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这是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邀约书的问题答案。

2018-01-24 06:4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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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是变更劳动合同邀约书:
要约的变更包括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其他内容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下列情况应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承诺的用语与要约的用语略有出入;承诺对要约附加了某些要求,如要求要约人提供交易商品的质量保证书;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法定义务,如要求要约人保证商品的质量;承诺人明确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同时也表达了某种心态,如怨言等。

2018-01-24 06:3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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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公司变更的内容包括什么1、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的重要标志,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司有权更改其名称。但由于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同时公司名称进行过专门的预先核准登记,因此,如果变更公司名称,则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并进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2、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时也是对外进行业务联系的固定地点,因此,公司的住所只能是唯一的。为便于政府监管机关监管和业务往来,公司变更原住所必须依法进行变更登记。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公司的监管部门批准的公司业务经营行为的法律界限。公司的经营方式,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或方法。4、公司的经营期限与经营场所。公司的经营期限是指公司章程或经营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是指公司主要业务活动的处所。5、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法定职权的签字人。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已在登记机关备案,因此,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在登记机关重新备案,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6、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公司章程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的变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7、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资本数额。公司资本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使公司债权人利益重要的物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改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8、公司组织形式。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所选择的公司的法律表现形式。由于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会导致公司责任形式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2)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变更的内容(1)被保险人地址;(2)标的数量;(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4)保险期限、金额;(5)保险责任范围;(6)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1)保险合同无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1)保险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2)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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