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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定罪标准天津律师起什么作用

张** 河北-廊坊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3 10:29:00 392人阅读

侵占罪定罪标准天津律师起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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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涉及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并不必然需要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其中。
关于是否应当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完全取决于案件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和决策。
然而,如果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那么便可享有一些明显的优势,例如:
首先,律师通晓诉讼流程、熟知证据规则及各项法律法规,这有助于有效填补当事人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空白。
其次,律师凭借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所授予的权限,可前往相关单位或个人处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
此外,律师还能为当事人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并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被处以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承担罚金;
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时,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仍需承担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3 10:30: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已提升至6万元。
如职务侵占数额不到6万元,尚达不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并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单位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您好,关于天津职务侵占要怎样判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涵义在法学界和司法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务的便利条件。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挥、监督职权。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构成要件之
一,也是一个经常困扰司法人员的焦点与难点问题。例如,被告人刘某原系某电子公司组装车间的工人,其在工作中多次将电子芯片成品私自藏匿,然后秘密运出厂区,非法出售牟利。对其行为如何定性?如果认为刘某的窃取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则应认定职务侵占罪;倘若认为刘某的窃取行为只是“利用工作条件便利”实施的,则应认定盗窃罪。由于两罪构成犯罪的起刑点标准不尽相同(如广州地区分别按人民币2万元和2千元为标准),法定刑轻重也有明显差异,由此可见,合理理解科学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涉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且关系罪与非罪的问题,对于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涵义在法学界和司法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务的便利条件。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挥、监督职权。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构成要件之 一,也是一个经常困扰司法人员的焦点与难点问题。例如,被告人刘某原系某电子公司组装车间的工人,其在工作中多次将电子芯片成品私自藏匿,然后秘密运出厂区,非法出售牟利。对其行为如何定性?如果认为刘某的窃取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则应认定职务侵占罪;倘若认为刘某的窃取行为只是“利用工作条件便利”实施的,则应认定盗窃罪。由于两罪构成犯罪的起刑点标准不尽相同(如广州地区分别按人民币2万元和2千元为标准),法定刑轻重也有明显差异,由此可见,合理理解科学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涉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且关系罪与非罪的问题,对于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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