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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有规定吗

何** 江西-九江 债务债权咨询 2024.05.16 17:20:00 351人阅读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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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禁止债权转移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依据相关律法条规,债权人均可自由选择将其所持有的债权的所有份额或部分转让予他人,唯在以下情况中例外:
1.根据债权本身的性质,该等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2.若双方当事人已事先达成协议,设立不可转让条款,则此类债权不可进行转让;
3.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有明确禁止某类债权进行转让的,该类债权也应被认定为禁止转让。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即使合同双方规定非现金形式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在面对无过错第三方时,该项规定并不具有强制力;
即便合同双方明确规定现金形式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在面对第三方时,该项规定同样不具备强制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4-05-16 17:21:00 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这里的“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也有可能涉及到法定孳息,例如买卖正被出租的房屋,就涉及房屋的租金收取。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是的,每个城市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的,不过可以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户口赔偿的,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交通事故城镇居民标准赔偿il/id479.html赔偿权利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受诉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偿:1.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这一条件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是已经在城镇居住;二是受害人必须是在城镇居住,这里所称的城镇不限定一个城镇,可以是多个城镇;三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2.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收入这一条件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有来源于城镇的收筏梗摧诋幻搓潍掸璃入;二是固定的收入,而不是零星或不规律的收入;三是连续的一年以上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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