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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高评高贷签字后反悔怎么撤销

卓** 河北-廊坊 民间借贷咨询 2024.05.16 15:17:01 383人阅读

做高评高贷签字后反悔怎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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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协议制定方面,只要系双方自愿、意旨表达真实且未违反任何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及公共利益,同时也没有违背社会道德和习俗规范,那么一旦经过双方签署后即可生效,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之上,原则上是不容许任意撤销或者改变原有的协议内容的。
然而,若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当事人仍可选择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亦或是通过法理来维护协议的无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4-05-16 15:19:01 回复

交通调解协议书能否反悔
首先,原协议订立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变更原协议我们知道,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消和可变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门的协议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撤消和变更协议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合同显失公平的正确认定实践中,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误解比较好把握和认定,笔者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仅对显失公平的协议作以阐述最高人民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该合同是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即利用对方没经验或利用自己的优势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故意为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只要是在双方自愿,都可以撤销

交通调解协议书能否反悔
首先,原协议订立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变更原协议我们知道,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消和可变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门的协议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撤消和变更协议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合同显失公平的正确认定实践中,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误解比较好把握和认定,笔者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仅对显失公平的协议作以阐述最高人民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该合同是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即利用对方没经验或利用自己的优势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故意为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只要是在双方自愿,都可以撤销

交通调解协议书能否反悔
首先,原协议订立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变更原协议。
我们知道,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消和可变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门的协议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撤消和变更协议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合同显失公平的正确认定。
实践中,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误解比较好把握和认定,笔者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仅对显失公平的协议作以阐述。
最高人民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该合同是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即利用对方没经验或利用自己的优势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故意为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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