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企业新入伙应注意哪些方面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里的新合伙人是指拟加入合伙企业的
第三人。合伙企业接纳第三人加入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须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这是因为:
第
一,合伙企业接纳他人入伙是对合伙协议内容的重大变更,其实质是修改了原有的合伙协议,改变了当前的合伙关系;
第
二,合伙关系的本质是合伙人之间相互信赖的人身关系,合伙也是基于这种信任而产生的行为,它不单纯是一种资金的联合,而且有着很强的人合性,如果某一合伙人对申请加入合伙的第三人并不了解,缺乏信任或其他任何原因,他均有权拒绝该第三人加入合伙的要求;
第
三,有些学者认为,合伙企业发生入伙情形,是原合伙企业的散伙,由包括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成立了一个新的合伙。
基于上述原因,合伙企业法采取第四十四条的处理方式,要求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这种要求也与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的“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等规定的精神相吻合。
从法律关系看,新合伙人入伙后,原有的合伙企业解散,新的合伙企业通常需修订或重订合伙协议。由于新合伙人的入伙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新合伙企业的建立,合伙人之间在损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和对企业的管理权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可与其他合伙人共负无限连带责任,或负有限责任,但需在新合伙协议中载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投资有风险,开设公司须谨慎,尤其是公司设立之初会遇到各类法律风险,建议投资成立公司的朋友可以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化解和规避风险。在此,针对一些关键问题说明如下: 1、合伙人之间须签订有效的合伙协议、约定好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股东之间相互扯皮。 2、无论几个合伙人,尽量避免一样出资比例,比如两个合伙人,不要各自出资百分之五 十,这样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将无法运转。 3、参与公司经营的合伙人与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事先约定清楚。因为参与经营管理的和只出资的股东贡献比例是不一样的,出资的只拿分红,既出资又出力的不仅有分红还要有工资。 4、在合伙协议中最好事先要约定清楚股东退出的方式,退出流程。 5、在合伙协议中最好事先明确再有新合伙人进入,如何稀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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