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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需要注意什么

袁* 江西-九江 投融资咨询 2024.05.09 17:42:00 387人阅读

占有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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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第一项内容显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经由被征收人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协商共同选定,若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或采用随机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最终确认。
关于此方面的详细办法,可依据各省市自治区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征收部门为求快速推进征迁工作,往往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便擅自选定评估机构,这无疑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务必清楚认识到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并未亲眼目睹相关人员上门对其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亦或是未与其共同见证评估结果便草率做出评估报告,那么在提起诉讼时,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利提出异议,以此来增强自身胜诉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024-05-09 17:43:00 回复

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依照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国有土地过程中所涉及的测量、评估、赔偿等部门由地方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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