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牵线搭桥之人在事发之前对此类诈骗手法一无所知,仅仅是扮演了引介及联络各方的角色,且并未从中获取任何报酬,那么这位介绍者并不需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需为受骗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倘若介绍人在事情发生前已经得知某方正计划进行诈骗活动,甚至与诈骗分子共谋实施诈骗行为,此时介绍者便会与实际的诈骗者齐名结为共同犯罪分子。若所涉及的诈骗金额巨大,则介绍者同样会面临刑事诉讼,需对其行为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中介人员是否构成罪行,这将由具体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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