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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法定要求如下:
针对个人查询请求,若未能发现当事人存在任何犯罪记录,则应颁发《无犯罪记录证明》;反之,若发现当事人确实具有犯罪纪录,则需向其发出《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至于针对企事业单位的查询需求,其查询结果将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传递至该等查询单位。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公安派出所有权对外发放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国家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进行的政治审查工作;
(2)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在吸纳新的党员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政治审查事宜;
(3)公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公证认定;
(4)社会公众需要以此无犯罪记录作为前提条件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的;以及(5)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事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第九条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2024-04-05 09:17: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