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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有哪些

周* 黑龙江-黑河 行政复议咨询 2024.03.12 14:51:44 426人阅读

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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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政复议所涵盖的范围,正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认为现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可能已经触及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适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机关提出申请来进行重新审查的领域。
除此之外,这也构成了行政复议机关行使并掌控行政复议权利的权力范围与界限。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024-03-12 15:15: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分为正面举例、侧面排除和笼统性规定。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d.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e.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f.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g.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h.认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c.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d.法律规定由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3、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该项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对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结:行政诉讼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其案件范围也受到很大的局限。然而正是一方主体为,才使得人们不敢诉讼。但是只要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相信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的。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一、行政诉讼举证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二、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也负有一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1、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法定条件。(1)原告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只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2)证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原告提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3)证明符合期限的规定。原告须遵守期限的规定,并且在时向人民提供其符合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2、在被告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被告行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作为或者由依职权主动作为而的行政案件。被告行政案件多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人的申请,不得从事该行为,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原告被告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提出过申请。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出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存在,损害的程度、损害赔偿的依据等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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