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担保法的时候心中一直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了担保法第三十条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还适用吗,不知道谁可以回答一下我?
专业解答根据国务院令,工伤认定中,单位须举证雇佣关系;社保部门调查核实争议事实。各方需配合提供资料,职业病按《职业病防治法》处理。有诊断证明则不再调查。员工或亲属声称工伤,单位需证明无过失。
专业解答《社会保险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是,在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情况下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保险待遇除了生育津贴之外还包括生育医疗费。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若男性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配偶是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是,在公司给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情况下,职工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同时,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后,如果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配偶是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
专业解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内容主要是对医疗保险费用和工伤赔偿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具体情况下要根据社保保险的具体交纳情况来享受规定的工伤和赔偿待遇,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专业解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的内容有如果企业已经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费用时,则员工具有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的待遇。如果是男方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话,未就业配偶也能够享受减免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
律师解析 1、担保法解释30条,是担保法24条的细化,更具有操作性,更科学、合理,更符合担保法的立法精神。30条是不可能取代24条的,没有24条的规定,就不可能有3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解析 “工作场所”是指与劳动者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劳动者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有些特殊岗位的工作场所是不固定的,比如驾驶员的工作场所就是不固定的,因此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因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劳动者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驾驶员在接到出车任务后下楼到驾驶室的过程中受伤,其受伤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因此其下楼的行为就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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