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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撞机动车谁责任追究制度是什么呢?

王* 山西-大同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01 10:21:49 6700人阅读

电瓶车撞机动车谁责任追究制度是什么呢?我朋友希望我给他解答一下,可是我也不懂啊!我也很无奈!只好过来求助大家,看看大家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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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依法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大类,而具体的赔偿标内容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履行。

2017-12-01 10:2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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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由交警认定责任,要看具体案情来计算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以上是电瓶车撞了汽车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2017-12-01 10:22:49 回复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进行如下分析: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奔驰车主如果不是在政府规定可以停车的地方停车,很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这里的其他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就包括不能乱停汽车。3、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你当时开电动车的时候,时速超过十五公里了吗?如果超过了,你就违反了五十八条的规定;4、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这里所说的遵守有交交通安全的规定,包括骑车时注意观察周围的路况。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就违反了这一条,才导致撞到汽车。你是有一定的过错的。5、《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7、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所以,汽车车主有权向你要求赔偿。8、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从以上的法律规定看,奔驰车车主违法停车有一定过错,他自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你没有注意观察周围的情况,撞到了汽车,你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以上就是关于电瓶车撞汽车谁责任追究制度详细内容。

关于电瓶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电动车事故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具有轻快、方便、灵活的特点,而且在宣扬低碳经济、保护环境方面也能取到很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因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事件也在逐年上升。交通事故对社会来讲,是一种经济的损失;对于政府机关来讲,是一种不和谐因素;对人民群众来讲,是财产方面的损失和精神方面的伤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不断推进,不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人们购买电动车的热情度都是很高的。而与这种热情度成正比的是因电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每年在以2%的速度递增。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定性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引起民众普遍关注。第一、电动车的属性: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决定自2006年1月4日起,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即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体系,属于非机动车。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但是,现在的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没有准照这些标准进行生产,很大一部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已达到50km/(这一类的电动车可以称为“超标电动车”),与一般机动车的时速相差不大。然而,消费者在选购的过程中,也不知道相关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认为这一类的电动车既具有了电动车的灵活、轻便的特点,又兼具了机动车的时速,很实用。由此造成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车如何界定。依据目前交管部门的处理管理,经鉴定时速超过20km/的依据机动车的归责原则划分责任。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的依据在于时速是否超过2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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