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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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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1、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2、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3、其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刑法第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当然,这是法定刑,如果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或从轻处罚。
解答如下,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业解答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根据社会上常见的各类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的纠纷进行分析,解释,并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规定处理方案,以确保最大可能的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减少不合理的主张。
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司法解释有,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只要有相关的票据,法院就需要支持当事人的诉求;而对于订立了合同,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那么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法院也同样需要支持。
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是送货单或者是结算单构成买关系的,那么只要向法院起诉,那么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如果有相反的证据是可以推翻此行为的。
专业解答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原则包括符合合同目的的原则,参照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或惯例原则,律师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的原则。民众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原则,简单的了解一下即可。
专业解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买卖不破租赁的主要内容是不动产的买卖不影响租赁关系的存在,但是前提是不动产的买卖关系存在于租赁关系之后,如果是租赁合同后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生效的,并且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还不是不动产的买受人的,此时就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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