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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父亲69岁

ask****565 江苏-泰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0.21 22:31:33 2人阅读

您好!父亲69岁,今年七月份帮我们本地移动公司的外包工头做临时工时滑倒,导至右腿膑骨骨折,在一家私立骨科门疹住了近一个月时间,出院时包工头把前期的医费用结了,后续的医疗费都是我们自己垫付,现在已快四个月了,父亲恢复得也不怎么好,腿只能弯曲到90度多一点,不能下蹲,天天疼得要命。包工头打电话给他也接的,但是各种理由不在本地,请问象这种情况我们应怎么办,如果找到包工头,关于费用这一块应怎么提?盼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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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你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我个人建议,你还是积极的向法院起诉,只有当通过法院判决确立了包头欠你钱这个债权,你才有机会把这个钱拿到,从实际情况来说,这个包头也不是真的没有钱,即便是真的没有钱,你手上有这张胜诉判决书,尽早的确立了债权,后面一旦这个包头有钱或者有财产,你可以优先地向他主张要求返还

2017-11-19 08:41: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只要你父亲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就是工伤。但是你父亲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了,现在也不知道劳动局还受不受理;如果不受理的话,建议走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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