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学习关于合同法方面的知识,所以呢,我就想了解一下合同法内容合同的争议内容具体是什么呢
其次,如果“备案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中标合同不一致,那么应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我国《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那么,哪些内容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呢?《合同法》第30条规定,关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一般来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在上述问题中,备案合同是对价款进行了修改,则可认定备案合同是对中标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属无效条款。当然,备案合同中的其他非实质性条款,如果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则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2017-10-21 06:36:24 回复
如果某开发项目经过招标,某施工单位中标,依据中标结果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建设单位为了少交纳税金,与施工单位协商,变更了合同价款,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并以此变更后的合同进行了备案,那么,如果将来发生纠纷,该备案合同的效力如何?又应以哪个合同为准呢?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黑白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裨性内容不一致的,
合同法内容合同的争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所以适应该条款有两个前提,一是经过了招投标,二是中标合同经过了备案。因此,如果当事人用于备案的合同是另外订立的,而不是中标合同时,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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