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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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这种主体变化表明,一方面,公安干警整体上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逐步提高,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不再冲动试法;另一方面,少数违法干警存在着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易于逃脱或减轻后果责任,不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而是指挥、指使、暗示协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2、是刑讯逼供多发生于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
3、是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手段获取口供,也往往使用不易留下明显痕迹的方法。
4、是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特殊性。刑讯逼供案件一般常发于留置、盘查和初次讯问期间,地点多为派出所、看守所内的审讯室或其他隐蔽性办案点。
5、多集中于基层办案单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基层办案单位承担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也说明基层侦查队伍的依法办案意识还有待提高。
6、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专业解答特征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2、主观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律师解析 刑讯逼供罪的特征: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2)主观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逼取口供,是指迫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 这是本罪故意的关键内容,也是与其他犯罪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如果目的是逼取证词,不构成不罪,构成暴力取证罪; 如果目的是利用司法职权报复他人,也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逼取口供的动机大多是因为急于破案、结案。 (3)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所谓肉刑,是指故意地直接对人体组织或器官进行摧残以造成肉体痛苦的方法,如对人进行捆绑、殴打。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摧残、折磨人的身体、意志的方法,如长时间罚站、冻饿、昼夜连续审讯等。 甚至于使用专门刑具或折磨方法进行刑讯。 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在立案侦查阶段的,通常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起诉、审判阶段的,通常称为被告人。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又因为涉嫌其他犯罪而又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他们又处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地位。 因此,正在服刑的罪犯本身,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律师解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律师解析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有:主体特征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特征是故意,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客体特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特征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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