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是存在事实婚姻的。
2,结婚实质条件如下:
(1)双方自愿结婚;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都没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
据婚姻法规定已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虽然此关系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但小孩是无辜的,道义上你就该承担抚养费,依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对于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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