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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吗?

樊** 江西-萍乡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10.05 08:43:53 1160人阅读

最近在了解有关死刑的事情,对其适用范围不是特别的清楚,想问一下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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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问题的回答:
 法律规定:《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017-10-05 08:5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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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 ,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我国《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2017-10-05 08:44:53 回复

1、“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尽管立法规定在字面意义上似只强调行为的客观危害,但在理解上必须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
2、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既指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同时也指行为人具有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
3、客观危害特别严重和主观恶性特别恶劣是互相独立、互相统一的判断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的两个方面,两者不能割裂,不能单独作为判断标准。

1、“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尽管立法规定在字面意义上似只强调行为的客观危害,但在理解上必须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
2、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既指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同时也指行为人具有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
3、客观危害特别严重和主观恶性特别恶劣是互相独立、互相统一的判断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的两个方面,两者不能割裂,不能单独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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