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话,则是无效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无效: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⒉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⒊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⒋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挂靠政府部门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解除私营企业挂靠政策,申请注销登记,同时新设企业。老企业的注销与新企业的设立是相关行政部门及挂靠私营企业解除企业挂靠,还原企业原本性质的方式。新设企业承接注销企业的全部资产,亦应承担注销企业的全部债务,两企业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新设企业因此对注销企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享有追认权,并基于追认行为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律师解析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