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发生医疗费纠纷: 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 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 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具体是什么情况?有需要帮助可以白天来电咨询。
关于赔偿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的话,可以直接。如果医疗费交纳有困难,那么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医疗费垫付。交警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下发医疗费垫付通知,如果投保了责任保险,那么也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一般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先行垫付的的额度是1万元。申请垫付时需要提交伤者身份证明、伤情情况证明、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交警队开具的垫付通知书、医院的催款通知单、用药明细、医院的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上海-浦东新区吗有没有报警你所陈述的责任划分情况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所写的吗是什么户口具体是什么车辆发生的事故,能不能具体描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形如有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个人首页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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