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履行合同与诚实信任原则相悖。诚实信用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它要求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骗,缔约后守信并自觉履行。根据这条原则,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应该讲诚信。
二、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在此已不存在,只能看能否适用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购房者似乎可以利用
(二)
(三)
(四)项来解除购房合同,但根据民法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
(三)
(四)项的解除选择权是专属于守约方的。因此,即使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适用法定解除条件。
三、即使合同解除也要赔偿损失。《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从法律规定来看,合同解除后约定违约金低于开发商损失的,开发商可要求增加,而这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前后房款的差额。可见,即使合同解除,购房者也要赔偿相当于开发商的损失。
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8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缴纳差价款。2005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对于经济适用房,国家有明文规定称拿到产证五年之内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对于低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产证满五年之后需要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所以,对于开发商声称补缴差价后拿到的就是商品房的说法是很不靠谱的。经济适用房补差价由本人办理时,需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审核表原件、在小区开出的个人面积补差单据。经济适用房补差价具体补多少因房而异,每个城市政策不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2010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购房人缴纳差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对于新的降税举措,跨国企业需要进行市场评估,这一过程反馈时间较长,其次是零售价下调也并不是由企业决定的,商品零售定价权在零售商手中,生产商只能给出定价建议,中间还涉及代理商、分销商的层层议价。因此,将在7月降关税的进口商品价格可能并不受影响,即使降价,也会延后。由于进口超市需要的进口商品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都是极大的,但靠跨境电商平台无法满足,因此进口超市的商品大部分是来自一般进口贸易。关税的下降,对于一般进口贸易影响最大,虽然关税在商品的零售价中实际占比仅有0.5%-7%,对缩小商品境内外价格差异的作用有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进口成本,经过这几年不断降税,累计多次后,还是有助于降低国内市场的价格。而且随着越多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竞争逐渐加深,进口商品价格还是受到影响下降。少数提高是受市场的影响,零售价格最终还是受市场供求的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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