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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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分割财产。
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与同居生活之前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若同居时间不长,应适当返还,对于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是依法保护弱势方的利益。
在具体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要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但应适当照顾妇女的利益。一方有配偶,另一方无配偶的,在财产分割时要适当保护单身一方的利益。一方与同居关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生活难以维持的,另一方应多给付一定的经济帮助。
三是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
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一方隐匿共有财产,而另一方却没有证据且又难以自行取证的,法官应依法主动调查取证。
四是加强婚姻法律宣传。
应当认识到未婚同居、婚外与他人同居等现象不断冲击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家庭及社会稳定,法院可以通过向当事人释法,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开展法制宣传,与新闻媒体和妇联联系,进行法制报道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推动社会公众树立起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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