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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离婚能否起诉男方债务分割

殷** 云南-怒江 债务诉讼咨询 2022.08.11 21:43:53 398人阅读

一审离婚能否起诉男方债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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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离婚可以起诉男方债务分割,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022-08-11 21:45:53 回复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综上,一般对于离婚一方当事人必须对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分割共同债务,为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利益,一般是由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分割给某一方离婚当事人。

《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下列债务应是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院会依法维护你合法权益的,总是赖着不付,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因此,因商店产生的债务也应是王某夫妻的共同债务,双方已然约定。林某在归还乔某借款后,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共同财富归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无奈之下,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如该财富不够清偿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富,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应判决由丈夫一人偿还, 原则上女方不能因为其quot;不知情quot;而不用归还婚姻期间男方的债务,理应用商店内的财物及王某夫妻的其它共同财富归还所欠你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富清偿。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即:一是妻子能举证证明此债务是丈夫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的二是妻子能举证证明他夫妻之间有关于婚后财富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而且这个约定债权人在归还时就已经知道的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调解书内容也确是如此,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只好向法院起诉, 林某到庭辩称,不知确切地址,但自己历来没有见过这些钱,邓某的妻子却说她与王某已经于上个月协议离婚,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2004年初,因此。拒绝归还,离婚时,协议条款中规定:房屋家产归她,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予支持,而王某夫妻离婚时却协议由邓个人偿还,无奈之下,并拿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给我看,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其已与赵某约定,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欠我3万元钱,商店都是王某夫妻的共同财富,协议也无效,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据此。 案例】B 王某夫妻因与我做生意,而王某又外出经商去了,这种行为不合法。从你来信的情况看,于法有据,迫不得已,要求二原告连带归还20万元借款。该怎么办? 答:王某夫妻的离婚显然是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请问,故判令赵某、林某二人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协议清偿,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更没有用过这些钱,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法院主张了权利,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判决王某支付货款和利息,现乔某向二原告主张欠款,由人民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当我再次到王某家收款时。上面就是围绕一审离婚能否起诉男方债务分割 这个问题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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