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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在量刑时不适合判处缓刑:具备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的;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曾被行政处罚以及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处过刑罚的;有能力赔偿拒不足额赔偿的,这就是哪些交通肇事不适用缓刑问题的相关解释。
1、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曾被行政处罚以及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处过刑罚的。
首先,从行政机关而言,对犯有交通肇事罪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影响的人,要予以吊销驾驶执照;
其次,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说明其主观过失较大,悔罪表现不够深入,适用缓刑仍可能以同样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交通安全,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2、有能力赔偿拒不足额赔偿的。经济赔偿的积极性、主动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如果有履行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足额赔偿,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拒不赔偿的,特别是其拒不赔偿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反映了此类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够明朗、悔罪思想不够深刻,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害人而言产生了实质的不公平。
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在量刑时不适合判处缓刑:
二、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具体包括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具备了加重情节,量刑就上了一档,超过了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
2017-09-16 12:18: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