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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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实际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有: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017-09-15 18:39:54 回复民事诉讼法举证不能的概念是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承担的可能要败诉的这种后果,民事纠纷向来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有可能原告的诉讼请求真的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提起了民事诉讼以后,自己相较于被告的证据如果明显不足,败诉是很有可能的。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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