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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接供热应是违法的吗

余** 西藏-日喀则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2.08.03 20:05:53 409人阅读

私自接供热应是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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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自接供热违法,私自开通、改装供热管道不仅给供热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已缴纳费用居民的用热质量。但仍有部分用户法律意识淡漠,对“热”这种特殊商品认识不够,或抱着供热季节性强、窃热隐蔽不易发现的侥幸心理,受利益驱使盗取供热系统中的热水、热能,损害已缴费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供热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数额过大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2-08-03 20:07:53 回复

您好,关于楼上私接热水管楼房漏水民事赔偿诉讼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楼上私接热水管楼房漏水民事赔偿书
原 告: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住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被 告: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住址:
电话:
案 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自家卫生间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卫生间扣板更换费用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二楼,被告居住在三楼。1月26日,原告发现卫生间扣板有滴水声,并有水滴滴落。1月27日,原告联系物业人员,打开扣板后,发现楼上下水管与楼板衔接处有水渗漏。物业人员查看后认为是楼上卫生间漏水。被告在看过漏水后表示,由于是农历新年期间,维修不便,正月初八(2月2 日)后进行维修,原告同意。2月2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协商修理事宜,被告表示还没有过农历
十五,需要等到十五(2月9日)以后进行修理,本着努力建立和-谐邻里关系,温和解决邻里矛盾的态度,原告同意被告正月十五以后修理的意见。在正月十五过后,2月1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第三次协商,被告拒绝修理其卫生间,并声称如果修理卫生间,所有费用都由原告承担,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之后请小区欣尔物业做调解,被告先是承诺修理,而后几次拖延修理时间,最后以以没有时间修理和影响居住为由拒绝修理,物业几次调解均无效。现在,漏水越来越严重,卫生间靠近主卧室的墙面瓷砖浸水,卫生间楼板上几处渗水,吊柜内也出现渗水。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小区物业出示的 年 月 日的房屋证明(漏水证明和调解证明)。
2.原告提供房屋受损害面积的。
此致
某某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楼上漏水造成损失责任承担
由楼上漏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其责任归属使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要件,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后果,就由过错者一方承担责任,负担费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宅的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都有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建筑质量发生漏水事故而造成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来承担责任;超过了保修期建设单位不再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楼上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导致漏水而造成楼下业主损失,不管是否在保修期内,楼上业主都应该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服务范围限于公共区域,对涉及到业主的私人空间,除有特别约定,物业公司是没有管理权的。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应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原则
(1)兼顾利益: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提供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A、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B、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C、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D、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楼上私接热水管楼房漏水民事赔偿书
原 告: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住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被 告: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住址:
电话:
案 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自家卫生间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卫生间扣板更换费用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二楼,被告居住在三楼。1月26日,原告发现卫生间扣板有滴水声,并有水滴滴落。1月27日,原告联系物业人员,打开扣板后,发现楼上下水管与楼板衔接处有水渗漏。物业人员查看后认为是楼上卫生间漏水。被告在看过漏水后表示,由于是农历新年期间,维修不便,正月初八(2月2 日)后进行维修,原告同意。2月2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协商修理事宜,被告表示还没有过农历
十五,需要等到十五(2月9日)以后进行修理,本着努力建立和-谐邻里关系,温和解决邻里矛盾的态度,原告同意被告正月十五以后修理的意见。在正月十五过后,2月1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第三次协商,被告拒绝修理其卫生间,并声称如果修理卫生间,所有费用都由原告承担,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之后请小区欣尔物业做调解,被告先是承诺修理,而后几次拖延修理时间,最后以以没有时间修理和影响居住为由拒绝修理,物业几次调解均无效。现在,漏水越来越严重,卫生间靠近主卧室的墙面瓷砖浸水,卫生间楼板上几处渗水,吊柜内也出现渗水。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小区物业出示的 年 月 日的房屋证明(漏水证明和调解证明)。
2.原告提供房屋受损害面积的。
此致
某某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楼上漏水造成损失责任承担
由楼上漏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其责任归属使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要件,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后果,就由过错者一方承担责任,负担费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宅的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都有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建筑质量发生漏水事故而造成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来承担责任;超过了保修期建设单位不再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楼上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导致漏水而造成楼下业主损失,不管是否在保修期内,楼上业主都应该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服务范围限于公共区域,对涉及到业主的私人空间,除有特别约定,物业公司是没有管理权的。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应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原则
(1)兼顾利益: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提供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A、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B、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C、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D、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您好,关于我们家不通电私自去接违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电力是商品。如果当事人家里不通电,私自去接电,属于盗窃电能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电力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盗窃的电能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按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链接:《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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