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以上就是抚养权和探视权 的回答
近日,集团下发了2017年董事会规范运行考核办法,强化对各子公司董事会规范运行的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子公司章程修订、董事会制度建设、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决议执行、问题整改等五个方面,并与各子公司领导人员的考核绩效挂钩,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扣10%的绩效考核分;考核得分在70-75分的,扣8%的绩效考核分;考核得分在75-80分的,扣6%的绩效考核分;考核得分在80-85分的,扣4%的绩效考核分;考核得分在85-90分的,扣2%的绩效考核分;考核得分在90-95分的,扣1%绩效考核分。
祖父母、外祖父母应纳入探视权主体范围。
首先,从立法上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存在的义务或权利是亲权的体现。《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应规定。这种规定的背后实际上隐含了对这些当事人血亲、亲情的肯定。既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为什么不能享有相应的探视权?
其次,设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权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亲情需求。中国传统上是宗法社会,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直系血亲。尤其施行计划生育后,很多家庭都是几代单传,孙子女、外孙子女成为几个家庭共有的血脉延续(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然也会成为共同的精神寄托。肯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他们的探视权符合广大的伦理和亲情需求以上是关于
孙子探视权的规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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