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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没办下来,可以注销营业执照吗?

ask****755 黑龙江-哈尔滨 工商税务咨询 2022.07.21 20:18:48 302人阅读

卫生许可证没办下来,可以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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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咨询解答:740条

不影响

2022-07-21 20:31:58 回复

对于营业执照注销了,卫生许可证丢了怎么注销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卫生许可证时要交回原件,如果你只登报丢失的话,就没有证件的原件。所以,登报挂失后领取《卫生许可证》才能注销。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办办理流程:
1、受理过程申请人向区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合格后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过程在承诺时限内,区卫计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依法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决定过程在承诺时限内,区卫计局作出是否准予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卫计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计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办理流程
1、受理过程申请人向区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合格后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过程在承诺时限内,区卫计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依法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决定过程在承诺时限内,区卫计局作出是否准予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卫计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计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遗失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的申请材料:
1、在当地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等)(一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申请人可登陆“成都市金牛区政务审批公众网”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的申请材料:
1、注销申请书(一份)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是相应注销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是相应注销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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