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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在电视上看到有关连带责任担保的内容,比较好奇,所以我想知道连带责任担保函该怎么写?
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及财产转让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取得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例如,2004年5月1日,甲委托乙以每瓶20~30元的价格去买商品,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商品的数量。5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名义和丙商店签订了合同标的额为2500元的商品买卖合同,丙商店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对乙的授权属于“授权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乙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甲拒绝付款,丙商店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2500元的货款。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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