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决定权包括以下内容:一、选择治疗的方式、机构等;二、选择是否接受某项治疗项目,病危情况下除外;三、拒绝指定的药品、检查等;四、拒绝非医疗性质的活动;五、选择出院时间;六、自主选择指定的专家;七、有权转院治疗,但危急的情况下要签书面文件;八、有权接收外界信息;九、有权捐赠遗体;十、其他依法事项。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1、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概念是:患者(具有行为能力),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依法享有的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权利。
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1、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概念是:在提出医疗服务需求时,患者(指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经过其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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