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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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7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要订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
二、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三、口头遗嘱的特征
口头遗嘱比其他遗嘱可信度低,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因为,必须对口头遗嘱的认定予以严格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
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
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具体地,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继承法中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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