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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咋学法律地各种知识,因为要考研了,很多老师都没讲的知识,咨询下无借条胜诉 事件
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是很正常的。由于借贷双方关系亲密,出借人碍于情面,往往不好意思向借款人索要书面借据。一旦关系闹僵,借款人往往不守信用,拒不归还借款。此类事情屡有发生。由于缺乏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出借人难以在法律上获得胜诉。故而,律师奉劝债主们一句:还是“先小人后君子”的好,向别人提供借款时,千万别忘了索取“借据”。如果民间借贷金额较大,最好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借款合同,完善相关手续,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有些案件原告虽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但仅能证明被告收到了款项,客观上起到“收条”的作用。单凭该收款凭证,原被告之间可能存在下列法律关系,如:(1)可能是原告向被告归还所借的款项;(2)可能是原告的投资款(如投资股票);(3)可能是双方存在某种交易事实原告的付款;(4)可能是被告向原告诉的借款;(5)可能是原告赠与被告的款项;(6)可能是原告的错误付款等等,不一而足。无借条胜诉可参考以上的要点做自身参考。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从企业层面来看: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必然涉及到“不胜任工作”与另一个常见概念“胜任力”之间的关系问题。通常所说的胜任力,包括知识、技能、素质,而素质一般是指对工作绩效起决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本质性的因素。那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仅是专业和岗位不胜任,也包括内在的一些素质不胜任。因此,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比较方便,实践中,只要能够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认定程序,提供确实的证据,并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认定不合格(不与“末位淘汰”关联使用)操作起来基本可行。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人力资源管理环节环环相扣,不胜任工作的认定牵涉其中:1、招录环节:前期一定要招聘条件或录用条件,决定了不胜任工作认定的基础;2、试用期与用工期间的绩效管理与考核过程中实体理由及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影响能否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3、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标准化、动态化、证据化、流程化、表单化等规范和优化程度,在能否顺利认定过程中显得格外重要;4、由于人力资源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信任性、动态性等特性,其合理与合法、客观与主观、模糊与明确之间有时的确较难把握。在适用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而且用人单位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3、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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