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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因为工资问题和公司产生纠纷,想进行劳动仲裁,但是听别人说必须要仲裁后才能起诉,想知道劳动纠纷仲裁起诉真的要在仲裁后吗?
你好,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劳动纠纷仲裁起诉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如直接在一审法院提出的请求(新增加的请求),法院可以不予审理,驳回诉讼请求。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虽然在劳动仲裁时没有提出,但是在诉讼所提出的请求,与仲裁所提出的请求具有不可分性的,仍然可以不需要经过前置程序,在一审阶段时法院也应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意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可以就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内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这是最长的时限,不用担心。公司通知你办理离职手续,一定要有书面通知。这其实相当于辞退,如果没有其他原因证明单位是合法辞退的话,那么就属于违法辞退,单位需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另外立案申请经济补偿金。3天内办理离职手续,同样是违法的,除非在书面通知中注明额外支付自通知日起不足一个月的工资。国家规定的自动离职不是这个概念,你的情况不会涉及到自动离职,国家不会支持的,请放心。如果没有单位的书面通知,则你有权拒绝工作交接,无书面通知单位又不让你工作的,你要收集相关证据,紧急情况下可以报警,以证明单位不让你工作。同时一定要开始收集相关劳动关系的、工资报酬、加班费等的证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一裁两审”的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如果不能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则需要首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由于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仲裁机构就无权自行撤销或者经当事人申请撤销,因此,如果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发现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就应当在诉讼程序中经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一并参加诉讼,这种处理方法不应被认为违背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而是司法争议最终解决权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体现。所以,如果劳动争议仲裁阶段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在到人民之后发现,并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是可以在诉讼程序中直接追加遗漏的诉讼当事人,并由人民对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并做出处理。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拖欠工资的。你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同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的。你可以携带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你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来给你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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