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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提供的假资料,那么仲裁部门是不会受理案件的。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21-03-09 14:02: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