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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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罪的”明知“,应当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据此,应当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
3、关于”知道“。被告人知道为犯罪所得,即对于被告人来说,犯罪所得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必知道赃物系通过何种犯罪所得。请注意,被告人知道是犯罪所得后作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应当是在本罪的实行行为结束之后做出的,如果和本罪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由其对犯罪所得的赃物进行掩饰、隐瞒,那么被告人和本罪的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本罪进行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关于”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这里规定的实质上就是”应当知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采用推定的方法,即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道系他人的犯罪所得及收益,否则,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如果和一般的生活、生产经验相违背而没有正常的理由,那么就可以推定被告人”应当知道“。
专业解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客体要件的规定,即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司法机关查证犯罪事实、追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合法活动。其次,是主观要件,其中最关键的一点便是“明知”,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明确知晓其所涉物品可能属于他人犯罪所得或犯罪收益。换言之,当行为人意识到所处理物品可能源自犯罪行为时,便应该被视为具备了“明知”的心态。
专业解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明知是属于犯罪所得到的收益,还进行掩饰和隐瞒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只要达到国家立案的标准就可以认定其犯罪。
专业解答传染疾病在以下情况下隐瞒不报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疫区旅行、居住史或有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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