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专业解答挪用公款罪所适用的刑罚之严厉程度,主要受诸多要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了被挪用的款项数额、持续时长、挪作他用的目的以及是否已经归还等方面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将挪用的公款予以返还,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悔过态度,同时也未对国家或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便有可能给予其适当的减轻处理。
专业解答挪用公款罪案件的司法裁决并无单一化处理准则,仅仅依赖于嫌疑人是否积极偿还所贪污之公款。尽管主动偿还这一措施能被纳入法官量刑考量环节,视作减轻判决刑罚的酌情理由,然而这并不足以使被告人免遭法律惩罚。需要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满足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素,以及被告人挪用的数额、行为持续时间、使用方向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情况。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确认。若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且未超过五年内偿还完毕,那么追诉时效将被限定为五年;并且,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极为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其追诉时效可能会被延长至十年之久;然而,倘若挪用公款之后选择潜逃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专业解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法定最长期限是不超过三十七天。该期限涵盖了侦查机关依法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措施之后至向司法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段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期间。具体而言,在整个侦查程序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天;而在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其所拥有的期限则最长为七天。因此,诸如挪用公款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都不会超出上述总期限。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共财物挪作私人为自己所用,并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或经手大额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以及大额公款长期拖欠而未能偿还逾越三个月以上等严重违规行为。对触及此类法律红线的犯罪者,应依据其具体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严重,则需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