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古先生在借款后死亡,周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全部夫妻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现周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古先生就本案系争借款无共同举债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周女士提出的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判决周女士返还刘先生借款110000元并偿付刘先生以借款11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2021-02-18 08:49:34 回复